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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8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温州东泽鞋业有限公司、俞高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东泽鞋业有限公司,俞高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23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东泽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698991-6),所在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富民北路151-153号。法定代表人鲍仁东。被执行人俞高远,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温州东泽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高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5748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自己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29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已被其他法院首冻,我院轮候冻结;2016年12月27日,本院向温州市住建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我院辖区无房产信息;2016年12月2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2月27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部门查询,反馈无工商登记信息。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已回复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发起网上拘留布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8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强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