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溪邈与徐亮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溪邈,徐亮,郭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溪邈,女,2004年4月23日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徐亮,男,1986年7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郭文强,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黑山科乡梁杖子村郭杖子组84号。本院在执行王溪邈与徐亮、郭文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徐亮名下的存款450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郭文强所有的辽P47J**号丰田车辆一台,并将被执行人徐亮、郭文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