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奇与朱舒萍、曹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奇,朱舒萍,曹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奇,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舒萍,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审被告:曹文英,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陈奇为与被上诉人朱舒萍、原审被告曹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陈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