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左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左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259号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新村小区15栋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何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左铁男,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左铁男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彭刘杨路片B栋乙单元3层2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3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1107)。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左铁男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彭刘杨路片B栋乙单元3层2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