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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欧阳志斌、张方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志斌,张方根,邓德菊,候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志斌,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张方根(又名张克方),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邓德菊,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系被告张方根之妻)被执行人:候菊生,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欧阳志斌与张方根、邓德菊、候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方根、邓德菊、候菊生应履行标的221250.4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1250.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