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欧阳志斌、张方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志斌,张方根,邓德菊,候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志斌,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张方根(又名张克方),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邓德菊,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系被告张方根之妻)被执行人:候菊生,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欧阳志斌与张方根、邓德菊、候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方根、邓德菊、候菊生应履行标的221250.4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1250.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