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晓芬与宁夏北方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芬,宁夏北方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锦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596号原告:袁晓芬,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北方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商城C区18号楼B座406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召,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银川锦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家园一组团18号楼316号房。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晓芬与被告宁夏北方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锦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原告袁晓芬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晓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晓芬负担。审 判 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城书 记 员 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