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成锁、王二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锁,王二会,王玉坡,王成国,王伟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2057号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男,该单位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王成锁,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二会,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玉坡,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成国,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伟明,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王成锁、王二会、王玉坡、王成国、王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伟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伟明的起诉。审 判 员 彭少锋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