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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成锁、王二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锁,王二会,王玉坡,王成国,王伟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2057号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男,该单位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王成锁,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二会,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玉坡,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成国,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伟明,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王成锁、王二会、王玉坡、王成国、王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伟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伟明的起诉。审 判 员  彭少锋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