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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南京门东历史街区管理有限公司与众仕盛文化产业江苏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门东历史街区管理有限公司,众仕盛文化产业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门东历史街区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50号。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众仕盛文化产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166号2F。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门东历史街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仕盛文化产业江苏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众仕盛文化产业江苏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门东历史街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7686.10元及滞纳金,以及案件受理费216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 行 员  朱学礼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