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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许茂桂、陈巧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许茂桂,陈巧凤,张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67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77号五洋广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683664-0。负责人缪郁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茂桂,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陈巧凤,女,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张杏娟,女,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许茂桂、陈巧凤、张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许茂桂、陈巧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3800000元、利息504836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许茂桂、陈巧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96696元;若许茂桂、陈巧凤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张杏娟名下坐落于太仓市沙溪镇太星新村兰园55号的房屋和位于溧水县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世纪天城爱丁堡7幢7-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许茂桂、陈巧凤、张杏娟承担案件受理费470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486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