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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方建春与鲁志成、方军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春,鲁志成,方军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方建春,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鲁志成,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军娥,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方建春与鲁志成、方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建春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鲁志成、方军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建春案款11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56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建春如发现被执行人鲁志成、方军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