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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2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魏水芝与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水芝,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2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魏水芝,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76528-X,住所地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解放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卢明,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魏水芝与被执行人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5651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19502元。2017年4月7日,申请人毛思洪、云和县丽华工艺厂、吴为军、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沈海鸿、毛裕明、季惠珍,以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知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浙11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毛思洪、云和县丽华工艺厂、吴为军、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沈海鸿、毛裕明、季惠珍,以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尚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