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庄晓东、赵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晓东,赵振龙,刘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庄晓东。被执行人赵振龙。被执行人刘明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晓东与被执行人赵振龙、刘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明兰银行存款484320元(实际冻结150.63元);于2017年6月22日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鲁B×××××、鲁B×××××、鲁B×××××车辆三部;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莹莹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