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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林明与曹春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曹春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138号原告:林明,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法,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曹春艳,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连,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林明诉被告曹春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林明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