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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天豪与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豪,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555号原告:刘天豪,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系刘天豪配偶),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郑光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颖,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章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贵,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天豪与被告四川省银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都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天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天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豪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天豪负担。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