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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凯欣粮油有限公司申请重庆金佳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凯欣粮油有限公司,重庆金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仁吉粉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清申2号申请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72444W。法定代表人:金浩,凯欣粮油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尚舆,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抒琳,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金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村双碑社,注册号500106000008051。法定代表人:陈俊,重庆金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茂荣,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金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长,住重庆市綦江县。第三人:四川仁吉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1单元22楼4号,注册号510100000094736。法定代表人:舒全武,四川仁吉粉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仁吉粉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2017年1月11日,申请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金佳粮油有限公司解散后故意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公司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重庆金佳粮油公司由股东重庆市上桥粮食中转库、四川仁吉粉业有限公司、成都汇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出资设立,后上桥粮食中转库、成都汇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分别转让给凯欣粮油有限公司,退出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修改了公司章程,被申请人现在的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出资额300万,持股比例60%;四川仁吉粉业有限公司,出资额200万元,持股比例40%。201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重庆金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公司清算股东会,决议内容为:重庆金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公司持续2年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额已达注册资本的40%以上,无法继续经营。经过讨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和四川仁吉粉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表决权的股东表决,一致同意停止金佳公司的经营,金佳公司自2015年4月20日起进入关闭清算、解散程序。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由全体股东委派代表组成。职工安置补偿金由公司承担后,清算组尽力向拆迁部门争取拆迁职工安置补偿金,取得补偿款后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15年7月19日清算组在《重庆商报》上刊登了公司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按时申报债权。后重庆金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制定了清算方案、员工安置方案、清算组人员工资报酬的方案、差旅费用报销的方案、员工社保保险补偿的方案等,并完善了国税注销手续。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制作了《清算报告》,但四川仁吉粉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盖章,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完善工商注销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重庆金佳粮油公司解散后,虽自行组成清算组,但清算组并未按期完成此项工作。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听证中查明,股东之间矛盾较大,无法自行清算,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金佳粮油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