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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土金与化州市华联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土金,化州市华联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770号原告:林土金,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李亚保,男,住广东省吴川市。(一般代理)被告:化州市华联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林土金与被告化州市华联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林土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8月30日欠到原告的工程款316219.6元及利息(月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日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承包被告消防工程项目,完工后,2016年8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到原告工程款316219.6元,经确认,被告于当天立下欠条交原告收执,被告欠款后,经原告催付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化州市华联达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与理由为:本案纠纷的合同基础是被告与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的《化州市华联达大厦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该合同,发包方是被告,承包方是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鉴于本案的诉求是原告林土金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因此无论原告林土金与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关系,本案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始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范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化州市人民法院为本案争议的《化州市华联达大厦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项下不动产所在地、施工行为发生地所在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故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化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不动产座落于化州市××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化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化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云人民陪审员  邓瑞宗人民陪审员  陈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