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纯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纯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纯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槎溪南路3号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438373D。法定代表人:金飞。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汉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亿,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广州纯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28606.1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案涉受理费3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7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韶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