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贤龙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贤龙,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黄金乡林泉村六组组长,住瑞昌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贤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贤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贤龙利用担任瑞昌市黄金乡林泉村六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未经本组会计和出纳同意的情况下并冒充出纳王某4的签名,私自从瑞昌市璟裕矿业有限公司预支本组山场租金100000元人民币,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经村组多次催讨,王贤龙在2017年1月19日退还现金2万元,同时组上还扣除其当年租金分红5700元,余款74300元拒不退还。2017年2月7日,瑞昌市黄金乡林泉村大林下六组现任组长王某1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10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17日实行网上追逃,于同月18日将王贤龙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贤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还村组剩余钱款74300元,并取得村组及村民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贤龙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的证言,书证:村组出具的情况调查报告、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收条、收款凭据、谅解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龙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贤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贤龙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赔了全部剩余钱款且取得了村组及村民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贤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贤龙的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义树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