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璟晨曦、胡来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璟晨曦,胡来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胡璟晨曦。被执行人:胡来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来栓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