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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30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均与伦珠扎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伦珠扎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30民初27号原告:杨均,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西藏康马县安租房工地。被告:伦珠扎巴,男,藏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西藏康马县人,现住西藏康马县。杨均与伦珠扎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双方当事人对该纠纷已在私下达成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均承担。审判员 卓玛央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格桑德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