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萍飞与石够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飞,石够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3101号原告:张萍飞,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大鹏,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够仙,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兼石够仙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华,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大柘镇塘根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6********。原告张萍飞与被告石够仙、曾国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萍飞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张萍飞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