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泽然、于鸣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泽然,于鸣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47号申请人:郑泽然,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于鸣高,女,汉族,195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郑泽然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鸣高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泽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鸣高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向军审判员 李永生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