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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夏学全与王金胜、赵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学全,王金胜,赵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4501号原告夏学全,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胜,男,住寿光市,村民。被告赵丽燕,女,住寿光市,村民。原告夏学全诉被告王金胜、赵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学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胜、赵丽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学全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5年11月6日,被告借原告银行贷款18673元,约定于2016年6月6日还款8000元,余款在同年11月26日还清。该款后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8673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金胜、赵丽燕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5年11月6日,被告王金胜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有王金胜借夏学全银行贷款18673元如有银行贷款到期有王金胜还款以后利息一月一付以前所有欠条作废如银行贷款出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如不出按每月700元支付利息到2016年6月6日付夏学全8000元以后到2016年11月26日全部付清”。2016年6月6日,原告代被告王金胜领取货款3000元,用以抵顶同等数额的借款。余款15673元,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借条向两被告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用3000元货款抵顶同等数额的借款,故被告现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5673元。原告主张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月利息700元支付利息。虽然双方在欠条中载明了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内容,即“如银行贷款出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如不出按每月700元支付利息”,但该计算标准并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金胜借款未还的行为不当,应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赵丽燕作为借款人及被告王金胜的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胜、赵丽燕返还原告夏学全借款15673元,并支付利息(以1867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以1567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67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22元,两被告负担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