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56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96年3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址。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宫美玲,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代理检察员于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宫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后应聘天津市京东商城配送站兼职快递员。次日,被告人张某在京东商城网站向第三方卖家购买两部亮黑色苹果iPhone7plus,并选择货到付款。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至京东商城配送站上班,并于当日13时许趁机将其订购的订单金额为13176元的快递包裹窃走,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模型和巧克力将包裹内的两部iPhone7plus手机替换后将快递包裹放回原处。随后被告人张某联系快递员更改配送地址,并离职出逃。后京东商城快递员无法联系张某,遂将货物按拒收处理,退回卖家。卖家收到退货包裹后发现手机被调包。京东商城员工报警后,民警经工作于2017年7月25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赃物照片,京东商城订单信息,扣押清单,证人孙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某某的报案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被追回,且被告人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缴,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二、收缴iPhone7plus手机两部,发还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追缴赃款人民币5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红佑速录员 甄鸿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