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钟宏翔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宏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宏翔,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初中文化。2003年、2005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十个月。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宏翔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川18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宏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宏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钟宏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宏翔撤回上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中康审判员 李开江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莞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