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杜丙刚与王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丙刚,王伟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民初1788号原告:杜丙刚,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伟鹏,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杜丙刚诉被告王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丙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丙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伟鹏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伟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王伟鹏向杜丙刚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6月30日,如果王伟鹏还款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6月30日王伟鹏到期没有向杜丙刚归还借款本金,杜丙刚��直向王伟鹏催讨借款,王伟鹏未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王伟鹏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伟鹏于2015年3月30日向杜丙刚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杜丙刚现款(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保证讲究诚信,到期前归还。最后支付期为2015年6月30日止,逾期支付每天违约金5000元,双方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由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法院裁决。借款人王伟鹏,借款人身份证号,手机号188××××5666,2015年3月30日”,王伟鹏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日,杜丙刚给付王伟鹏现金5000元之后,杜丙刚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王伟鹏账号为62×××63的银行账户转款95000元。杜丙刚于2017年7月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杜丙刚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杜丙刚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能够印证王伟鹏向杜丙刚借款100000元,杜丙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伟鹏及时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鹏偿还原告杜丙刚借款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王伟鹏负担。被告王伟鹏应承担的费用,原告杜丙刚已经交付,此款由被告王伟鹏直接给付原告杜丙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如科人民陪审员 马晓林人民陪审员 吕亚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凯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