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4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夏军华、周永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军华,周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4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军华被执行人周永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23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永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永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永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永梅(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58的存款人民币51078.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