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坤龙与杨红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龙,杨红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12号原告:杨坤龙,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漳州市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根,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忠,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坤龙与被告杨红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杨坤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坤龙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坤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坤龙负担。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