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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吴友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友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28号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一层101室03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浩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烈,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吴友盛,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友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腾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