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良全与杨游全、李巧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全,杨游全,李巧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527号原告:叶良全,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蝶景湾C区。被告:杨游全,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李巧新,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叶良全与被告杨游全、李巧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叶良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良全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良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良全负担。审判员 何 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巧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