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现帅、许红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现帅,许红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231号申请人闫现帅,男,汉族,2002年6月28日出生,住魏县。法定代理人:闫某,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魏县。被申请人许红章,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魏县。申请人闫现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红章驾驶的时风牌三轮汽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许红章驾驶的时风牌三轮汽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栗运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