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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62号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沙路1555号4楼,现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188号。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董舶洋,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兴利,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原告长春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