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游嘉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游嘉,何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501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4号。负责人:彭建,该行行长。被告:游嘉,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冰,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被告游嘉、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