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雪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4刑初43号公诉机关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杨雪剑,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杨雪剑从定边站乘上乌鲁木齐至齐齐哈尔的K1083次旅客列车去往锦州站,铺位号为7车厢5号上铺。次日凌晨1时许,杨雪剑趁5号中铺旅客被害人孙某熟睡之机,将其挂在衣帽钩上的OPPO牌R9PLUS型手机1部(透明手机壳内夹带人民币100元)和放在枕边的华为牌P9型手机1部盗走,后在锦州站下车。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190元。2017年3月14日,杨雪剑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破案后,赃款人民币100元和赃物手机2部被依法收缴,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款照片及赃物手机照片物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缴赃记录、发还清单、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唐某、王某、杨某、毕某、黄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杨雪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赃款赃物被收缴,已返还被害人,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雪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元、赃物手机二部发还被害人孙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宇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 星书 记 员 邵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