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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卢爱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爱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费101号被执行人卢爱坤,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卢爱坤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卢爱坤尚应向法院案件受理费1491.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卢爱坤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卢爱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无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