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小园、周德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园,周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恢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园。被执行人周德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德水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德水现有位于江西省××冰××镇××号××号房屋一套(产权证权号为:××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德水位于江西省××冰××镇××号××号的房产在价值人民币34,4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产权证权号为:××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