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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朋兰与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朋兰,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895号原告:谢朋兰,女,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文化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86013764H。法定代表人:李士林,总经理。被告: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将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5422708XG。法定代表人:李士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朋兰诉被告扶沟财源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朋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朋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93元,由原告谢朋兰负担。审判员  刘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