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宝胜与丛淑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胜,丛淑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216号原告:许宝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丛淑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胜与被告丛淑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丛淑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宝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胜撤回对被告丛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宝胜负担。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