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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宝胜与丛淑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胜,丛淑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216号原告:许宝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丛淑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胜与被告丛淑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丛淑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宝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宝胜撤回对被告丛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宝胜负担。审判员  王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