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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路某某。原告黎某与被告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黔0201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某偿还121300元,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路某某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路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5月23日,原告黎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2017)黔0201执1435号。本院在执行黎某申请执行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路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还委托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路某某户籍所在地某某县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路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路某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长期拒绝接听法院拨打电话,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其逃避、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被执行人路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路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毅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