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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咏梅与张晓、高明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咏梅,张晓,高明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872号原告李咏梅,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晓,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明起,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咏梅诉被告张晓、高明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咏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永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