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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延杰、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延杰,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亮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延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旗,男,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亮亮,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叶县。上诉人蒋延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叶县农村商业银行)及原审被告金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延杰于2017年10月20日以其拟就涉案款项向不当得利人员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蒋延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延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蒋延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晓宏审 判 员 郭国会审 判 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洁书 记 员 杨晓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