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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义栋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栋,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395号原告:陈义栋,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伟,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义栋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义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义栋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栋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义栋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南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