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梁太和与裴梁琪、张淑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太和,裴梁琪,张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梁太和,农民。被执行人:裴梁琪,现晋普山监狱15监区服刑。被执行人:张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太和与被执行人裴梁琪、张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太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