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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梁太和与裴梁琪、张淑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太和,裴梁琪,张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梁太和,农民。被执行人:裴梁琪,现晋普山监狱15监区服刑。被执行人:张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太和与被执行人裴梁琪、张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太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