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0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路,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党政办公室政务科科长,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懿、刘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路犯贪污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8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礼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路及其辩护人张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路于2004年进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下称:报业集团)工作,2008年6月进入报业集团党政办公室政务科工作,2013年6月任政务科副科长,2016年5月任政务科科长。肖路在党政办公室政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办理集团会议、集团相关领导费用报销、办公室用品采购及相关费用报销工作。被告人肖路在报业集团政务科工作期间,利用其为领导报销相关费用的职务便利,采取私刻签章的手段,伪造集团书记、办公室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等人签名,并利用购买的虚开发票,制作虚假费用报销单,从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先后骗取报业集团公款共计4940494.91元。肖路将其从报业集团骗取的公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肖路于2017年1月10日主动向报业集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交代了其贪污行为,随后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带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肖路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肖路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路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肖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路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十万元,现在被告人由于经济原因没有能力全部退赃,但是被告人有退赃的意愿,请求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路于2004年进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日报集团”)工作,2008年6月进入日报集团党政办公室政务科工作,2013年6月任政务科副科长,2016年5月任政务科科长。被告人肖路在党政办公室政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办理集团会议、集团相关领导费用报销、办公室用品采购及相关费用报销工作。被告人肖路在日报集团政务科工作期间,利用其为领导报销相关费用的职务便利,购买虚开的发票,采取私刻签章的手段,伪造集团书记、办公室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等人签名,制作虚假费用报销单,从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先后骗取日报集团公款共计494.049491万元。被告人肖路将其从日报集团骗取的公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肖路于2017年1月10日向日报集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交代了其贪污行为,随后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带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肖路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肖路的亲属代其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退缴赃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重庆日报报业集团2013年报账凭证、重庆日报报业集团2015年报账凭证、重庆日报报业集团2016年报账凭证、中共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委员会文件、党政办政务科科长工作职责、招聘人员登记表、重庆日报社劳动合同书、干部任免审批表、肖路房产资料、肖路机动车资料、肖路投资公司资料、肖路证劵资料、肖路信用卡消费记录、肖路信用卡资料、肖路民生银行交易明细、肖路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隐名投资公司股东协议书、亚朵国际投资款明细表、亚朵国际2015年应付款明细表、重庆亚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9、30楼房屋(2014年11月5日-2015年10月5日)租金明细、2015年8次(总第10次)股东会纪要、2015年7次(总第8次)股东会纪要、2013年6-12月肖路伪造凭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014年肖路伪造费用报销凭证1-15号、2014年肖路伪造凭证情况说明、2015年经相关人员确认肖路伪造凭证情况说明、2016年2-8月经相关人员确认肖路伪造凭证情况说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2014年现金支出日报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2015年现金支出报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2016年现金支出日报表、2016年肖路伪造费用报销凭证1-15号、2015年费用报销单及其发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扣押款物清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暂扣款收据,证人张某、管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路的供述和辩解,文书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提取证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共计494.0494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肖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0万元,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肖路退出的赃款10万元依法发还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对剩余赃款484.04949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斌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人民陪审员 韩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茂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