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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住所地,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东首。法定代表人:陈传俊,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中金村东山坡,组织机构代码:67810363-6。被执行人: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庄镇固留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65909338T。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