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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金涛与陈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涛,陈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43号原告李金涛,男,1983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祁垚,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勤,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505831984********。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的原告李金涛诉被告陈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审查,原告提出原、被告长期居住地在太原,尽管原告户籍地在昔阳,原告目前长期居住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50号三阳小区2号楼3单元501室,已达十余年,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太原,并提供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为太原市小店区公司为山西创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李金涛。审 判 长  李保全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田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