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晓红、任根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红,任根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82号之一申请人:周晓红(曾用名周小红),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任根苗,男,1991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周晓红与任根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债权本金32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东审判员 章文凯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