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汪泽平、曾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平,曾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342号原告:汪泽平,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会明,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汪泽平与被告曾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泽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泽平负担。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泽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