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582号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一审反诉原告):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务川县都濡街道洋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03174X9。法定代表人:张安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傅大卫,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大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6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6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袁晶晶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娄必强书 记 员 刘守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