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瑞高与谢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瑞高,谢诗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1214号原告:叶瑞高,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松,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昀,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谢诗庆(曾用名:谢诗丰),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叶瑞高诉被告谢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瑞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昀、被告谢诗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瑞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8000元及利息2000元,起诉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谢诗庆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2月17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8000元。因被告暂无力偿还,就以其曾用名谢诗丰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还。被告谢诗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还不起,利息就不要算了,本金要分期还。本院认为,被告谢诗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叶瑞高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谢诗庆向原告叶瑞高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计算借款利息的请求,因欠条中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诗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叶瑞高借款2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被告谢诗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账号:99×××88,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志敏 关注公众号“”